當前位置:首頁 - 云達動態 - 如何結轉全年實現的利潤(或虧損)? - 內容詳情
(1)年度終了,公司應將全年實現的凈利潤(profit),自“本年利潤”賬戶轉入“利潤分配”賬戶,借記“本年利潤”賬戶,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代理記賬的定義在《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是指將該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會計工作全部委托給記賬公司完成,該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代理記賬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于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代理記賬服務基于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年度終了,公司應將全年實現的凈虧損,自“本年利潤(profit)”賬戶轉入“利潤分配”賬戶,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記“本年利潤”賬戶。
(3)年度終了,將“利潤(profit)分配”賬戶下的其他明細賬戶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賬戶的“未分配利潤”明細賬戶。代理記賬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于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代理記賬服務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借:利潤(profit)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profit)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提取法定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提取儲備基金(Fund)
――提取公司發展基金(Fund)
――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Fund)
――利潤(profit)歸還投資(意義:是未來收益的累積)
――應付優先股股利
――應付普通股股利
――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歸還借款的利潤(profit)
――單項留用的利潤(profit)
――補充流動資本
借:利潤(profit)分配――其他轉入
貸:利潤(profit)分配――未分配利潤(profit)